|
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包括夫妻之间的同居,也包括非夫妻男女之间的同居,非夫妻男女之间的同居,又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之间的同居(包括只一方有配偶和两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形)和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非法同居应当是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之间的同居。
非法同居一词,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使用过,与之联系非常密切的非法同居关系一词曾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日颁发的《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使用过。上述两意见中所提到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同居的情形。
2001年4月1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使用非法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其只是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就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规定,其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目前网上看,存在一个非法同居一词是否正确的争议,主张取消该称谓的人认为,虽然非法同居一词已使用多年,为人们所熟知,但从法律的角度讲,该词不严禁,目前在法律上不宜使用。首先,既然是非法,那么就应当有法律规定,因为违反其强制性规定而构成违法,同居行为存在两个主体,对有配偶者而言,由于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而对于有配偶者的同居对象(没有配偶)而言,如果同居的对象是不知情的,那么给其带上非法同居的头衔,就有失公允;其次,虽然最高院曾经在司法解释中使用过非法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的词语,但在新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使用该词语,故以后也应避免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太精确。在最高院关于重婚罪得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如果有配偶者的同居对象(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能涉嫌重婚罪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对该同居对象的行为进行定性,如何称谓,确实需要考虑,总的来讲非法同居一词非常合适。
如果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讨论非法同居,可能需要探讨的东西更多,那些留着其他社会学者去研究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