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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为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乙在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卡车运输,因为乙3个月没有交分期款,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一次性交足所欠车款计5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甲所在地法院同意并将乙购买卡车开回甲地,但乙卡车车斗并非甲所售且车上装有丙公司货物,为此乙首先对法院的管辖权提起质疑,认为该案件应由乙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所在地法院无权财产保全,并且卡车后斗并非甲公司所卖,法院不应该扣押车斗及其所载货物!认为即使甲所在地法院可以扣押,也只应该扣车而不应该扣货物!请问,乙认为是否正确,甲法院是否有权扣押货物,对扣押货物所早成的损失是否由甲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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